17岁男网友与13岁女孩同居被指犯强奸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7:55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
案件类型:民事 案件来源:12348 一名13岁的中学女生到合肥会网友,公开住在17岁中学男生家中。赶来合肥的女生父母准备追究男生的责任。
这名刚满13周岁的女生家在黑龙江省,在中学读书。她在网上认识了合肥的一名17周岁的男生,也在上学。前段时间,女生悄悄来到合肥与17岁网友哥哥见面。男生将女生公然带回家,并住在一起。为防女生怀孕,还到药店给其买避孕药吃。女生家长得知女儿的行踪后,立即赶到合肥找到女儿。女生的家长认为,发生这样的事,男生的父母不制止,况且男生已17岁了,而自己的女儿尚不满14周岁,其行为属强奸,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记者施健康) 律师说法:我国法律规定,女性不满14周岁属于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被禁止的。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文中的男生已17周岁,虽然未达到18周岁,如果被确定犯了强奸罪要受到惩罚,而且其父母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148值班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