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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警车”负次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9:38 新文化报

  新闻回放:不久前,农安县永安乡附近,一辆印有“法院”、“警察”标志的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车主脑部受伤住院。记者在农安县伏龙泉镇法庭询问此事时,得到答复是:不是法院的车,是私家车。

  本报讯(记者 陆续) 昨日,记者在农安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了解到,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已经认定,肇事的捷达车负有次要责任,而肇事的摩托车负有主要责任。

  记者来到了农安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易指导员说,认定结果是在充分依据证据的基础上统一的意见,责任认定书目前还没有发到肇事双方的手中。

  对于肇事捷达车没有牌照、分别印有“法院”、“警察”标志一事,易指导员表示,他们近日将对该车的车主李某进行处罚,并且要求其马上将肇事车改回原车的本色。

  随后,记者又找到了

摩托车驾驶员高永新的一位家属,他称,目前高永新已经清醒,但手臂仍然动不了。当他得知责任认定的结果后,情绪十分激动,“无照的捷达车撞伤了人还负次要责任?我们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上诉。”

  在农安县人民法院,记者见到了法院的一名副院长,当记者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该副院长表示,肇事者初某开车时将人撞伤是他的个人行为,与法院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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