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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委联合发文规范零售商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被禁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0:00 云南日报

  

5部委联合发文规范零售商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被禁止

  打折应是消费者与商家的共赢

  本报记者刘普礼 摄

  为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行为,防止价格欺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5部委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本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这一霸王条款终被禁止。

  霸王条款本就无效

  据了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根据该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这一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视为无效协议。

  “哑巴吃黄连”可以伸张

  对于《办法》的实施,昆明市民反映各不相同。夏小姐说,她平时最喜欢购买衣服,特别是一些品牌服装打折时,她更是争先恐后,但有几次却遭遇了衣服买回后脱丝、掉线的尴尬——买时商家就标明是在打折清仓,概不退换,看着崭新的衣服不能穿,只能“哑巴吃黄连”,自己去找裁缝。

  对于打折商品杨女士也遭遇过类似问题,平时她母亲穿的都是中号大小的衣服,入秋时许多商家冬衣打折销售,她便挑了一件以尽孝心,可回去一试才发现,她妈妈的手根本伸不进衣袖,拿回商家处,虽然商家态度诚恳,但由于打折商品销售告罄,无法进行调换……“要是这个规定早点执行就好了,衣服闲着怎么都是浪费!”

  张勇 李惠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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