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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可享医保了 个人按每月2元的标准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3:17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10月17日讯(记者 许菱芸 通讯员 孟庆木 刘云)为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今天下发《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这意味着,今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参加医疗保险了。

  农民工是指农村居民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
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下一步,淄博市将根据农民工的年龄、发病率、工资收入、流动性等特点和不同的医疗需求,按照低标准准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来确定不同的保障层次和资金筹集标准,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同时兼顾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保障需求以后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

  文件规定,淄博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要求,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让用人单位单独为农民工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务工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城镇其他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参照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享受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农民工参加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不受养老保险缴费的限制。

  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下一步将单独建立医疗保障办法。用人单位以淄博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年一次性缴纳。农民工输出比较多的区县,也可在劳务输出时统一组织参加本地农民工医疗保障。

  近日,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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