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警不是中国公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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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4:40 观察与思考 | |||||||||
-四川南充 马 樵 公安机关专门出台替民警维护法定权益的“新规”,就不是简单的重复国家法律法规,而是意在通过强调民警的权利 ,将民警的利益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 江西省公安厅日前出台新规定:如果发生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时遭受暴力袭击,造成
公安机关专门制定出台替民警维护正当权益的“政策”,这在我看来,就等于把民警当成了“特殊公民”。因为,无 论是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刑事和民事等“下位法”的各种法律法规,都将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的居民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享受绝对平等的公民权利。那么,作为同为中国公民的人民警察,无论是在履行 职责时,还是在日常生活当中,若遇权益受侵,都理当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 既然中国民警同样属于中国公民,既然同属中国公民的民警的合法权益,已经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法规保障, 那又何必还要专门制定替民警维护权益的“新规”呢?换句话说,民警的人身受到伤害或私财物受到损害后,民警在履行职责 时受到围攻阻挠时,民警受到诬告、陷害、威胁、报复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就“没有管”和“管不着”吗?显然不是。否 则,就意味着中国的公安民警不是中国公民。因而我猜测,公安机关专门出台替民警维护法定权益的“新规”,就不是简单的 重复国家法律法规,而是意在通过强调民警的权利,将民警的利益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 客观地说,关于公民的法定权益保障问题,在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的特殊社会背景下,作为掌控执法权力的公安民警, 作为熟悉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安民警,其合法权益不仅很难受到普通公民的侵害,即便遭遇了普通公民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也会 不折不扣地“维护”;只有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才最易遭遇侵害,并且普通公民的权益遭遇侵害后,更难获得执法部门的依法 保护。而在这些年,受到人身伤害或私财物损害的,遭遇诬告陷害和威胁报复的,往往都是普通公民。 同属一个国家的公民,只能遵循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例外。倘若都像江西省公安机关这样, 另外出台维护民警权益的“政策”,那么,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执法部门、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特殊行业 等,也就可以制定维护本部门、本行业职工法定权益的“新规”了。这岂不是把普通公民的法定权益置之度外么?这岂不是对 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戏噱么?到那时,中国真还堂皇地存在“特殊公民”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