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姓私还是姓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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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4:40 观察与思考 | |||||||||
编辑同志: 你好。日前,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 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管理,并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 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包括: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利息收益。2.购买国债收益。3.银行专户存款收益。4.其他收益。 但是,我觉得如何处置、使用和分配这部分增值资金却不是财政部的一纸通知就可以“随便”决定的,它应该取决于 带来这部分增值收益资金的性质。首先,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归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所有,其增值收益理应归带来增值 的公积金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应该在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各项管理费用等有关项目后,按照缴纳额度, 作为红利分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广大职工,而不应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在作为全国人民共有财产的国有企业资本收益都不 上缴红利的情况下,却让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国库,实在有违经济学原理和社会公平。其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是一种社会福利支出,它应该由财政全额承担,而且城镇廉租住房的受益者不一定就是住房公积金的缴 纳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没有承担这项额外的社会福利支出的义务,这种一厢情愿的“转移支付”安排已经超越了国家财政 的权力边界,急需叫停。 住房公积金姓“私”还是姓“国”?一个本不是问题的命题,现在却实实在在成了问题。 江苏苏州 葛志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