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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胶南出台责任追究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6:29 中国环境报

  崔伟利 徐香泳

  本报讯为加强环保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山东省胶南市政府近日出台了《胶南市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严厉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

  《追究制度》规定,辖区内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及本行
业环境污染的防范、发生和治理负有全责,对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将依照《追究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污染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并纳入干部年终绩效考核、提拔任免考评系列中。

  《追究制度》共12条,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特别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而为其办理立项、用地、设计、证照等审批手续的;对发生的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污染加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纠纷,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和阻挠、干扰、限制环保行政执法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依照《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还规定了排污单位如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暂行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如: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执行“三同时”;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阻挠、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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