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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志愿者造成损失由组织者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6:37 深圳晚报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志愿者非故意造成损失可能被免责。昨天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等举办了北京志愿服务立法研讨会,志愿服务立法已纳入了该市人大常委会明年的立法计划。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副教授张英在提交的研讨会论文中写
道,正在起草中的志愿服务条例应当加入如下规定,志愿者非故意造成的损失由志愿服务组织者承担民事责任,但志愿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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