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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不强制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2:35 东方早报

  早报讯 针对民航总局将出台强制性航班延误补偿政策的传闻,民航总局有关人士昨天上午表示:“航班延误补偿政策的指导性原则目前没有任何变化,民航总局不会对航空公司实施强制规定。”

  有外地媒体日前报道,针对近两年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旅客与航空公司激烈冲突接连不断,甚至出现旅客霸机、强占航空公司贵宾休息室等极端事件,民航总局将出台强制性航
班延误补偿政策。也就是说,只要发生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就要对旅客进行补偿。

  昨天上午,民航总局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航班延误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天气原因是不可抗力,所以不可能强制航空公司进行补偿。”

  据了解,民航总局2004年出台了《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延误补偿意见》,明确规定,由于航空公司原因而造成航班延误的,航空公司可对旅客进行相应的现金补偿。 《法制晚报》供稿

  ◇部分航空公司延误补偿标准

  1.深圳航空公司: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空勤人员四种情况造成的航班延误,延误4至8小时,补偿不超过机票票面价值的30%;延误8小时(含)以上,补偿不超过旅客机票票面价值100%。

  2.国航:航班延误在2小时以上的,如正值就餐时间,国航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饮;航班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国航将免费安排旅客到宾馆休息并提供从候机楼到宾馆接送服务。

  3.南方航空公司(暂行):航班延误在4小时至8小时补偿100元,8小时以上20小时以下的补偿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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