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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夺人命该赔多少 城乡命价相差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4:0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都法 易航 本报记者 袁勇

  车祸夺去一条人命,该赔偿多少钱?昨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将车祸死者看作农村人口,只愿意按照农村人口收入标准进行赔偿。但其赔偿金额不仅与按照城镇人口收入标准赔偿相差12万余元,也跟车主和死者家属协商的8万余元竟相差3万余元。于是,车主在按照协商的8万余元赔偿死者后,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
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出车祸 肇事方赔偿8万余元

  据38岁的大邑人牟延远诉称,去年11月8日,他为自己的小客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都江堰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支公司)投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和附加险。今年1月14日下午6时,牟延远驾车与一辆轻便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张仕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9时,牟延远向保险支公司报了案。事发10天后,通过交警调解,牟延远赔偿张仕福亲属83300元。牟延远先行赔付后,于今年2月12日向保险支公司提出索赔。然而,保险支公司以张仕福是农村人口为由,不认可交警调解确认的金额,拒绝赔付。随后,牟延远状告保险支公司,要求判令保险支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83300元及施救费500元。

  打官司 城乡问题成焦点

  对此,保险支公司对称,张仕福是农村人口,保险支公司只同意按农村人口标准进行赔付。如此算下来,赔偿金额为4万余元,所以公司不认可牟延远赔偿的83300元。

  而在法庭上,牟延远认为张仕福是城镇人口,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进行赔偿。保险支公司认为张仕福是农村人口,只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进行赔偿。按照这两个标准,是农民的话只能获赔4万余元,而如果是城里人的话,则可获赔16万余元,两者相差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仕福属于城镇人口,对张仕福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进行赔偿。最后,都江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支公司给付牟延远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83300元、施救费500元。

  ·观点之争·

  同命不同价符合经济规律

  去年12月,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肇事方向具有城市户籍的两同学的家人各赔付20万元,而农村户籍的受害者家属,仅获得了5.8万元赔偿金。

  对此,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说,“同命同价等于平均主义!”这体现了经济价值的取向,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规律。虽然人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但由于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不同,投入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也更多,其死亡赔偿金当然就该多赔些。从一定意义上讲,一个乞丐之死与一个能够创造巨大经济财富的富豪之死相比,其价值显然不能相提并论。

  同命同价体现人权保护

  据浙江在线报道,今年6月23日,河南高法在全国率先规定城乡赔偿标准同命同价。

  对此,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勇认为,按照我国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公正适法的原则,“同命同价”已成为社会进步标志发展趋势。今年3月28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国家赔偿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无疑宣告“同命不同价”的法规正在逐步走向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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