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国际惯例”被篡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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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4:3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拿着机票却因飞机满员而无法登机,原来机票属于“超售”。乘客肖先生把南航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布受理此案。 (《新京报》10月18日报道) 机票“超售”,即航空公司的航班实际售座多于飞机客舱座位,比如一个航班只有
国外航空公司确实有“超售”惯例,但其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事先告知———乘客在购买机票之时,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超售”;二是事后赔偿———所有因机票“超售”而被拒载的旅客有权获得经济赔偿,那些不急于出行的旅客可以选择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当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航空公司须赔偿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晚于两小时,赔偿翻番为票价的两倍。欧盟关于“超售”的赔偿则按航程计算,如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等等。 很明显,国内航空公司的机票“超售”,是一种有选择地与国际接轨,将“国际惯例”进行篡改之后,只保留了有利于航空公司的“惯例”,而将不利于航空公司的“惯例”抛诸脑后。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为了避免损失而采取的举措,但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要最大限度地赢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赔偿乘客损失的风险,不能为了公司赢利而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消费者。 拿“国际惯例”说事儿,近些年来成了一些行业蒙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借口,成了为其侵权行为正名分的“幌子”。而实际上,很多所谓的“国际惯例”纯属子虚乌有,有些“国际惯例”是被篡改过、修正过的,还有些“国际惯例”,不过是某个穷国、小国根据特殊国情制定的特殊措施,根本不是国际通行的“惯例”。看来,“国际惯例”也要打假,而对付虚假“国际惯例”的最好办法,就是有关部门加紧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相关法规措施,压缩一些行业拿“国际惯例”说事儿的空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