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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5:17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0月18日讯(记者 庄云锋)市政府日前出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实施。该《办法》指出,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由市评选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农民劳动模范的名额占表彰奖励总名额的15%以上。

  《办法》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指在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对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也可以适时单独命名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市政府要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工作人员。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获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相当称号的人员中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相当称号的人员中推荐。省和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命名。

  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劳模津贴,2006年以后表彰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明确。同时具备两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只享受最高一级荣誉津贴或奖励。

  《办法》指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晋级、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考虑;;积极支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在调配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优先照顾;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每两年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并承担相关费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年定期、不定期参加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于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市总工会审核后,市财政拨付专款给予救助;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要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创造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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