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划定享受城市医疗救助人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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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5:17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10月18日讯(记者 庄云锋)市政府办公厅今天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下发通知,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各县(市)、区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确定为救助范围。 逐步理顺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到2007年底,全面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问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我市将采取减免医疗费用和提供适当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同时,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对象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补助费用应剔除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困难群众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参加社会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及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和捐款。 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情况并经社区民主议事会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请表集中会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核准补助的金额,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