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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防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5:29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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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市组织“小姐”防艾引争议

  哈尔滨市疾控中心组织的“CSW(女性性工作者)同伴教育活动”,掀起了轩然大波。50多名CSW公开自己的身份,接受了一次预防艾滋病和推广使用安全套的特殊教育。(详见本报10月16日A13版)

  直 评

  防艾与卖淫合法化无关

  在各大网站上,批评文章主要集中在一个焦点:哈市疾控部门为“小姐”培训,难道不知道卖淫嫖娼在中国是违法行为吗?

  那么,疾控部门此举,是否就意味着该市警方放弃了对卖淫嫖娼的依法打击呢?进而言之,是否意味着该市正在酝酿“性交易合法化”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中国长期坚持扫黄政策,力度不可谓不大,所支付成本不可谓不高,但仍然在一些娱乐场所禁而不绝。这只能说明,这些社会问题有着十分复杂的社会成因。另一方面,近年来,性病、艾滋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在卖淫嫖娼现象尚不能杜绝的情况下,疾控部门在娱乐场所的高危人群中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引导,无疑是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传播的一个现实的选择。所以,疾控部门的努力,与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从务实的角度看,两者应该而且能够做到并行不悖。

  性交易会不会合法化,疾控部门无权判定,但这不应妨碍他们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娱乐场所实施积极的艾滋病行为干预;而接受了疾控部门的干预之后,娱乐场所的性交易也不能自动取得合法地位。毕竟,在疾控部门眼里,最重要的是如何减少并最大限度地切断性交易途径的疾病传播渠道。

  摘编自《上海青年报》10月18日 文/潘多拉

  辨 析

  疾控中心无权指定“性工作者”防艾

  我们不难发现,“防艾”培训之所以在社会引发巨大波澜,主要是由疾控中心的工作缺陷造成的。虽然,我们承认“防艾”与“扫黄”同等重要,在公安机关全力“扫黄”的同时,疾控中心应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加强教育培训,尤其是做好特定场所工作的“高危人群”的防艾教育,但在疾控中心面前不应存在和出现任何意义上的“性工作者”,而只有“高危人群”,他们的教育培训对象也只能是“高危人群”,而不能是“性工作者”。哈市“防艾”培训引发争议的根源正在于此。

  笔者认为,这决不是没有意义的概念之争。首先,“性工作者”是卖淫人员的别称。但按我国的法律规定,卖淫是一种违法行为,“性工作者”是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的对象。因此,疾控中心专门给女性“性工作者”进行防艾培训存在明显的法律尴尬,让公安机关感到很为难,这既是公安机关有微词,也是社会公众质疑的根源所在。

  其实,疾控中心专门召集女性“性工作者”进行培训,本身就存在严重的道德悖论。因为一方面“性工作者”这个职业角色,既不能由疾控中心来认定,更不能以“防艾”的名义逼迫“性工作者”自己承认、自我公开。从某种意义上讲,“性工作者”是一个法律概念,特别是其在我国没有合法化的情况下,除了执法部门有权认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认定或变相认定。疾控中心的主要职责是预防和控制相关疾病,也就是说在疾控中心面前不存在所谓的“性工作者”,只有患者和“高危人群”。因此,疾控中心组织“防艾”教育培训应当以“高危人群”为主要对象,而没有权力和资格从中筛选出“性工作者”,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至少是不道德的。

  笔者认为,疾控中心“指定”“性工作者”来参加培训,显然是狂妄自大的行为,同时也是涉嫌侵权的行为。我们有理由担心,如此有针对性的防艾培训会不会成为公安机关的“执法引诱”。

  依笔者看,疾控部门只要扩大教育培训范围,调整培训对象,将“性工作者”改为“高危人群”,就可以较好地避免出现道德和法律尴尬,达到“防艾”与“扫黄”的最佳平衡。

  摘编自《检察日报》10月18日 文/直言

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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