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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新《治安法》 这种丑事也好处罚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5:43 都市快报

  通讯员 张新华

  本报驻台州记者 孙自鸣

  本报讯 34岁的谷某怎么都没想到,只是在玉环县街头向路人招手,和路人商谈卖淫的价格,就被送进派出所,并被处行政拘留四天的处罚。

  玉环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样的事,在以前当地公安是没法处理的,但如今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玉环县公安局介绍,10月11日下午4时许,谷某在玉环县楚门镇的街头拉客招嫖,当她看到湖北人张某经过面前时,当即向张某招手示意,将张某吸引到自己身边。待张某走过去后,谷某问张某“做不做生意”。据事后谷某、张某交代,谷某所指的“生意”就是卖淫。

  就在两人尚未谈妥交易价格时,正在这一带巡逻的民警将谷某和张某当场抓获。经过隔离审讯,谷某交代了自己确实是在街头拉客招嫖,张某也证实了谷某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破解了公安机关对街头卖淫女拉客招嫖行为无法处理的难题。此前,公安机关只能对卖淫嫖娼双方谈妥性交易价格后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如果没有交易成功,就很难处理。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对 “推销”自己的女子有处罚措施,而对有着不良想法的男子还没有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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