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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信搞丢 邻居告他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5:54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于洋)退休工人唐某因不小心把为朋友代收的信件丢失,一年后才将信件找到。协商未果后,他的朋友以通信自由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唐某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损失并承担刑事责任。近日,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64元。

  邻居搞丢信件遭索赔

  唐某和老黄原来是关系较好的邻居,2002年起,老黄开始不常住在旧居。2003年2月,老黄为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寄出了一封挂号信,但久无回音,于是前往当地邮局查询,结果得知信件早已被邻居唐某代收。随后,老黄专程来到唐某住处索要信件,但唐某早已将信件丢失。一年后,唐某终于将该信找到,并立即送到老黄手中。随即,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被判赔偿交通费百余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老黄认为,唐某故意隐藏信件,经多次催要后才交出,已侵犯了自己的通信自由,因此要求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唐某辩称,自己未及时交出信件,只因一时忘记信件放置的地方,并非故意隐藏和毁弃信件,不构成犯罪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庭做出判处唐某赔偿原告交通费164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北碚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情节严重。从案件查明的事实看,唐某不符合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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