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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1年 农民市民“同命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5: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农村居民遭遇车祸时,如果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挂靠经营车辆发生车祸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昨日,重庆市高院印发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车祸赔偿主体、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曾经悬而未决的疑难案有望获得尺度统一的司法判决。据悉,《意见》将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键词:挂靠经营

  条款: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经营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租赁车辆的,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在重庆运输行业中,挂靠和承包经营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而其管理却相对滞后和混乱,《意见》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约束被挂靠单位和发包人,目的在于“强制性”地要求他们加强对挂靠及承包车辆的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的同时,加大对受害人的赔偿力度。

  关键词:出借车辆

  条款: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借的是“病车”或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资质的人出事后,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驾驶他人送交维修、保管的车辆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配偶、父母或子女所有车辆的,由驾驶人与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受雇期间擅自驾驶雇主机动车的,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日常生活中,朋友间相互借用车辆是常事,过去,借车者交通肇事,车主往往难脱干系;《意见》规定,除两种情况外,车主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更加符合情理、法理,也更加人性化。雇员出车祸雇主受“牵连”,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及时兑现。

  关键词:学习驾驶

  条款:学习驾驶员在驾校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取得驾照后,由驾校指派教练员陪练发生车祸的,驾驶人自行提供机动车的,由驾驶人与驾驶培训机构承担同等赔偿责任;驾驶培训机构提供学习机动车的,由驾驶培训机构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眼下,学习驾驶的人越来越多,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也不鲜见,此条款旨在给各种驾驶培训机构“敲警钟”:一定要加强对教练和车辆的严格管理,如果将用于学习的机动车随意出借给学员练车,一旦出事将承担全部责任。

  关键词:“同命不同价”

  条款: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解读:考虑到重庆“大城市、大农村”且进城务工农民众多的实际,《意见》打破了以户籍登记地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限,此规定既体现了人文关怀,也彰显了公正与公平。

  关键词:精神赔偿

  条款: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按以下情形处理:受害人负全部责任及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规定处理。

  解读:对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这样的细化,兼顾了肇事者和受害人双方的利益,尽管有两种情形受害人不能获得精神赔偿,但仍然可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以及肇事方的民事赔偿;考虑到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各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意见》没有明确具体的赔偿限额。

  关键词:“私了”

  条款: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交管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审查后确定相应赔偿责任,此前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直接依据。

  解读:发生车祸后,一些当事人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私了”),但加害方利用受害方急需钱治疗,压低赔偿金额达成不公平协议的情形必须引起重视,如果将这种协议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受害方无异于雪上加霜。所以,法院应主动干预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只承认其具有证明纠纷事实的效力,而不将其作为民事合同对待,对受害方进行更加周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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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稿25次《意见》方出台

  经过100多天紧张工作,4月26日,《意见》草稿出笼,随后通过重庆法院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群众通过来信、网络留言等形式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参与人群包括驾驶员、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义务人,以及在校法律专业大学生、律师、法学专家等。该市91家汽车出租公司、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国资委等单位还就相关问题致函市高院提出修改意见。

  其间,重庆市高院专门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西政、重大、市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参与《意见》起草的法官还认真听取了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意见。最后,该院以书面形式征询了市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该院对条文进行了反复论证修改,先后易稿25次。8月24日,《意见》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本组稿件由记者徐建采写摄影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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