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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件国家赔偿案无一责任人被追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7:23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谭柯 实习生 周露 余音潼)某单位工作人员,因滥用公权,从而造成国家赔偿,按规定应当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却一分钱也未赔偿……昨日,记者从市人大《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执法检查汇报会上获悉,从2001年到2005年,由市财政局审核行政赔偿费用的6件案子中,没有一起申请个人赔偿费的追偿。

  据市财政局副局长封毅介绍,自2001年以来,市财政局与市政府法制办根据42个行
政执法机关提供的书面资料统计,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司法局等4个单位发生过行政赔偿案件32件,赔偿金额90万元。

  然而,在2001年至2005年,由市财政局审核的6件行政赔偿案中,拨付的赔偿费用16.05万元全部属于退还违法收取的款项。这些案件包括公安局因没收赌资、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被撤销,向当事人退还罚没款等,然而,在这6件案件中,没有一起追究当事人的追偿责任。与此同时,从2002年到2004年,由区县财政审核的赔偿案件中,追偿费用总额仅为38.67万元,不到赔偿费用的11%。

  封毅介绍,虽然国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责令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然而,国家及我市的国家赔偿立法中并未对行政赔偿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具体情形及认定程序、对追偿的监督等作出规定,致使在实际工作中对哪些应认定为故意及重大过失无依据可循。

  据了解,市人大正在对此进行展开调查,将制定相关法规,规定故意及重大过失的具体情形及认定程序,建立和完善追偿的决定、执行、救济程序,完善追偿制度,并规定追偿制度中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律责任,使追偿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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