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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青旅诉发改厅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7:4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讯 (记者程娇)近日,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旅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并于10月16日作出行政判决,支持被告依法作出的对海南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处以6万元处罚的决定。

  今年1月1日,原告海南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贵州名望旅行社以传真确认方式,于1月10日至1月14日地接海南五天四晚游的一行22位客人,报价为人民币520元/人,并确
认了行程。

  但在原告团队成行前,贵州名望旅行社考虑到行程安排时间过紧,给原告打来电话,要求取消去槟榔园景点并同意不减团队费用。原告将飞禽世界和热带野生植物园打上行程内容且打上了备注栏。接待该团完成后,省物价局今年初开展物价大检查,在检查原告资料时,以原告有价格欺诈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决定。

  原告对处罚决定不服,于今年5月12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复议,同年7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作为旅游合同的执行者,应严格按照确认书中确认的行程景点安排游客游览,并应严格遵守确认书中确认的报价景点的价格承诺。

  经全面审理,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消了确认书确认的槟榔园景点行程而未采取减少团费或给予赔偿等补救措施。原告还将包含在报价内的飞禽世界和热带野生动植物园景点列为自理项目,且其不能提供证明其已将飞禽世界和热带野生动植物园作为含点行程带领游客进行了游览。

  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列举的价格欺诈情形,属价格欺诈行为。

  由此,法院作出了判决,维持被告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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