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检调侦办中信金控购兆丰金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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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8:01 人民网 | |||||||||
人民网10月19日电台湾检调侦办中信金控并购兆丰金案,昨天搜索中信金控总部、副董事长辜仲谅住处,并约谈中信金财务副总经理林祥曦、法务长邓彦敦等六人,讯后于今天凌晨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林祥曦、邓彦敦。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林祥曦供称虽参与并购案,但听令前财务长张明田。邓彦敦则指中信银香港分行买卖结构债一切合法,并拿出法律条文和检方激辩。检察官怀疑林、
检方认为,辜仲谅对攸关中信金控前途的重大并购案,不可能置身事外,应是决策者,林祥曦、邓彦敦及已被羁押禁见的张明田则是执行者,案情发展对辜仲谅相当不利。 火烧辜家10亿落谁口袋 台湾《联合报》今天同时刊发特稿文章说,台湾检调如火如荼侦办中信金案,但全案最关键“十余亿元差价利益”,究竟落入谁的口袋?红火公司与辜家成员是不是这笔巨款的“最终受益人”?是否还有未曝光的“第三受益人”?都有赖检调进一步厘清。 文章说,中信金案情升高,与辜家关系密切的红火公司(以下简称“红火”)成全案焦点,不过根据中信金高层七月时向台“金管会”提出的说法,“红火”只是“第三人交易”里的“中间人”,即“红火”只是受托买卖结构债,委托下单者是A字开头美商私募股权基金,这家美商公司才是结构债的买主。 在“金管会”调查时,中信金提出一封“证明函”,欲证明“红火”是接受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委托,与中信无关。但中信金又以“保密条款”为由,拒绝提供A公司买主的详细资料。 但“金管会”高层说:“中信金的这项说法必须要有具公信力、合理性的文件做证明,但到目前为止,‘金管会’看到的所有交易文件都是‘红火’公司。” 但若中信金说法属实,在这笔错综复杂的结构债交易里,“红火”只赚到“经纪中介费用”,没赚到差价。获利逾十亿元钜额利润的是美国A公司,不是“红火”。 至于美国A公司究竟是何方神圣?其股东成员当中有无辜家人,或还有其它未曝光的“受益人”?A公司的受益人跟中信金欲合并兆丰金的事件有何关连?都是最重要的事。但因“红火公司”卖出结构债的资金去向错综难查,将是检调未来对中信金案论罪量刑的最大考验。 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年辜仲谅、辜仲莹两兄弟频频为了金控合并大计勤跑官邸,不但对陈水扁夫人吴淑珍大献殷勤,与前台“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更是“称兄道弟”。其实,“国泰金”蔡家对兆丰金的布局更早,但奇怪的是,中信金获“金管会”核准投资兆丰金后,比中信金更早插旗的“国泰金”即主动退出兆丰金并购战局,引发各种揣测。接下来连串的政商阴影就挥之不去。 熟悉国际金融人士指出,A公司极可能是以私募基金为主体的纸上公司,其股东成员多数是“人头户”,反正不是无关紧要的第三人,就是一元纸上公司,检调若想找出最终受益人,除须取得跨国法律协助外,还得厘清层层人头户关连性,要查出幕后受益对象难度相当高。 这位人士说,中信银香港分行经由“红火”与A公司交易模式,是常见的金融操作手法,层层交易后,资金去向根本无法追踪。因人头户错综复杂,相关资金也常跨国汇转,神秘的“最终受益人”根本无从查起。 另外,受托进行结构债交易的“红火公司”,只是一元资本的纸上公司,并非“金融专业经纪人”;A公司委托“红火”充当“第三人交易”中的经纪人,虽不符国际金融惯例,但因价差并未落入“红火”口袋,“背信”这把火未必烧得到辜家。 一月二十七日,中信银香港分行演出“第三人交易”,把连结四十四万张兆丰金股票的结构债卖给“一人股东、一元资本额”的“红火公司”;二月间,中信金获准投资兆丰金后,“红火”即赎回结构债、出清股票,如此一买一卖,创造出逾十亿元钜额差价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