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住客坠楼致残宾馆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8:07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石中原民一杨郜征)一住客酒后自宾馆三楼卫生间窗口坠落楼下,摔成骨折截瘫致残。日前,阜阳市中院终审判决宾馆承担管理过失责任,赔偿住客诊疗费用4万余元。

  2003年4月15日晚,22岁的肖某约朋友王某、刘某一同到阜阳市一宾馆喝酒。肖某因心情不好酒后不愿回家,与其一同吃饭的王某因有一亲戚自浙江乘火车来阜阳,次日凌晨要去车站接人,王即以自己的名义在该宾馆登记一客房,与肖某、刘某三人同住该房间。住进
宾馆房间后,肖某又从外面买来酒菜三人继续喝酒。肖因饮酒过量,自控能力下降,在接近凌晨时还在该宾馆三楼走廊上走动。宾馆保安徐某赶来,要求肖某回房休息,双方发生口角,撕扯中肖某打了徐某一拳。后肖某自三楼卫生间没有安装防护栏的窗口坠落楼下。

  次日晨,肖某住院抢救。

医院诊断为爆裂性骨折伴截瘫,及腹部闭合性损伤,内脏破裂出血、外伤性脾破裂,经先后多处治疗计支出各项费用9.12万余元。肖某于2005年向被告所在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宾馆赔偿。一审法院以案外人王某私自留客,肖某因酒后失控出现意外,对所造成损害应自己承担的理由,判决驳回肖某的诉求。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阜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阜阳市中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认为肖某因过量饮酒,使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失控,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该宾馆,虽对肖某没有登记留宿持有异议,但对王某登记后三人共住一个房间的事实是明知的,为此认定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且宾馆楼层窗口未能安装防护设备,服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也是对肖某坠楼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故依法判决该宾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