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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6:3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李薇薇)前不久,当湖北省竹溪县司法局得知本县汇湾乡农民良某在北方一家砖厂打工,拿不到工钱还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立即指派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不远千里前往砖厂交涉,不仅及时解救出了良某,还为其讨回了应得的劳动报酬。

  2006年3月份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
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现在,全国各地不仅都如同湖北省一样,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大开绿灯”,还通过放宽经济困难标准、简化办理手续、畅通申请渠道等措施,让渐成体系的法律援助制度覆盖更多人群,让越来越多的贫弱者得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有效地维护他们在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对于广大百姓来说,在最困难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就真正维护了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政府为更多的困难人群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就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最基础的工作。”有关专家说。

  为此,中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职责。从这一天起,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的“民心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

  2004年9月,司法部与财政部、劳动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 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从政策上解决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

  2005年9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刑事、民事法律援助规定,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我国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在依法维护自己权益时,不仅可以享受到法律工作者无偿的帮助,还可同时得到减免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2006年起,各地不仅对于遭遇欠薪和工伤的农民工无条件地给予法律援助,还普遍降低了门槛,方便更多的困难人群及时拉住法律的“援助之手”。

  宁波市突破了地方法律援助条例对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主体的限制,只需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即可。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收入虽然超过困难标准,但其本人有慢性病,每月固定需要支出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或者申请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其他家庭成员有重病、残疾、长期失业等情形的,都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长沙市司法局要求全市所有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的各类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此外,各地还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工会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法律援助热线,方便群众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连云港市的部分法律援助中心在法院附近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上海等地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群众在节假日均能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在各区开展了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结案”试点工作,一些案件能做到当天受理,当天调解,当天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越来越多的人正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表明,2006年上半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万多件,为130多万人提供了法律服务,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7%。(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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