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欲逐步取消福利供热 已有七市暗补变明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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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01:43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0月19日讯 根据我国供热体制改革要求,各地要在两年内停止福利供热,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目前我省已有济南、青岛、烟台等7个城市确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采暖费补贴标准。 据介绍,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要求,我国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
我省“暗补”变“明补”工作首先在行政事业人员范围内实行。先是由省财政厅、建设厅出台办法,确定了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标准:正省级3800元,副省级3200元,厅局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标准为:高级职称1700元、中级1300元、初级1100元。 参照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标准,截至目前,全省已经有济南、青岛、烟台、济宁、威海、日照、淄博7个城市,根据当地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了自己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其中,济南市补贴标准为:市级3200元,局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1700元,中级1300元,初级1100元。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同时具备以上两类条件的,可本着就高原则发放。 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地实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的同时,一定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冬季采暖。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落实资金,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措施加以解决。(记者李琥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