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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收取驾校行业管理费被指滥用公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08:33 法制日报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安徽省今年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1项,保留72项。这一大刀阔斧的举动,赢得赞许。不过,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以下简称驾培行管费)的保留,引起广泛争议。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该项收费是收费部门借助公共权力,为谋部门利益而设立的,有“乱收费”嫌疑。

  驾培行管费“出身”不正

  据了解,驾培行管费这项收费在该省已有10年历史,许多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和学员多年来一直呼吁取消此项。安徽省今年在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仍然保留了此项收费,质疑之声再起。反对者认为,这项收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完全是收费部门运用“自由裁量权”设立的,跻身被保留之列,会进一步增加企业和学员的负担,同时也会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

  1996年10月,安徽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发文设立了该收费项目,规定收取的行业管理费包括因管理而发放的各种证牌(指培训许可证、学员证、培训结业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工本费及其年度审验费。

  记者调查中了解到,该行业管理费所包含的名目现在基本上都不存在了。“培训许可证”就是驾校经营资格证,领取时一并缴纳;“学员证”已于2004年停发;“教练车标志牌”由公安部门颁发;“教员准教证”的费用已由教练或驾校承担;只剩下一个“培训结业证”,但大多数学员拒绝办理,办这个证件也是名存实亡。

  “事实上,现在这项费用包括的项目远不止这些,已远远超过了文件的规定范围。”

  一位驾校校长对记者说。

  这一说法得到了收费部门的佐证。安徽省运管局教育培训处处长曹海燕说,行业管理费还包括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申请表、培训记录表、各类档案袋等营运驾驶员考试、教练员考试所需的考试场地、考试车辆、可视设备等考务费用的支出;驾培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教练员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维护费用支出;驾培科研活动支出;开展驾校和教练员信誉考核、驾培信息发布费用支出等。

  一些驾校负责人认为,对政府部门来说,进行行业管理本身是自己的职责,如果把一些本该由财政支出的费用转嫁给群众,政府岂不是在巧立名目“借壳收费”?

  对于此项收费,运管部门一位同志则理直气壮地说,在我国许多省份都收取驾培行业管理费,“有的地方收取标准比安徽还要高。”他说,运管部门属于事业单位,不是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却担负着繁重的行业管理任务,部门经费主要来源于运管费和驾培行业管理费。“总要有点办公经费,我们还要吃饭吧!”

  目前以安徽为例,每年有30万人学车,并且还以每年数万人的速度增长,收费标准为一名学员60元,运管部门可收缴1000多万元的行业管理费。

  已废止的规定成收费依据

  安徽省运管局教育培训处处长曹海燕介绍,驾培行管费的收取是合理合法的,既有现实依据又有历史依据,是开展驾培行业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她向记者出示了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该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培训业户、教练场的收费项目、标准、结算凭证及行业管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共同制定。”因此,她认为安徽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发文规定,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汽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实施管理时,按培训费总额的5%收取行业管理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对此,一些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说,运管部门所说的依据交通部第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现在已经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本规定施行时,1996年12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发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而且,在新施行的规定中,只在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并没有原规定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行业管理费等相关收费设定。

  一些驾校负责人说,驾校是市场行为。管理部门凭借自身掌握的公共权力,设立收费项目,谋取部门利益,是滥用公权、政府管理职能扭曲错位的表现。他们认为,该收费项目的保留,有悖国家法律规定。

  安徽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说,驾培行业管理费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种“残余”收费项目,其自由裁量权掌握在少数行政人员手中。“这种管理收费的依据、主体、对象、程序、标准、使用、法律救济手段存在着相当多法律的模糊和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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