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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法解释同命不同价 农村户可按城市户赔偿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0:55 北京娱乐信报
据新华社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竹梅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户籍登记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仅仅因为户籍登记地的不同,就实行不同的赔偿,这种“唯户籍论”的区分方式过于简单和绝对。 刘竹梅说,对户籍在农村但进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来源,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人,除户籍外,其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及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完全一致。对这一群体仍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是不公平的,且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故重庆市作出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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