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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间的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16:50 民主与法制时报

  公检法司间的博弈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一直争议不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介绍说,“随着诉讼制度改革,开始是把矛头对准法院,认为法院内部的鉴定机构应予取消,因为新的审判方式规定,举证责任由控辩双方承担,法院只是在对控辩双方的鉴定结论发生疑问需要核实证据时才可重新鉴定。从诉讼公正的角度出发,由法院以外的部门鉴定更为合适。达成一致后,
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否撤销又开始了争论,有保留论,有过渡论(暂时保留长远撤销),但对这些鉴定人员的管理是否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直争论激烈,至今没有定论。所以,有些规定其实是折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争论比较微妙,公检法司各有不同的理解和博弈。

  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争论中,司法部成了舆论的核心。博弈主要在侦查机关(公安部和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之间进行,主要涉及权力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各方都有专家学者参与。司法部多次派出人员到英、美、德、法、日、意、澳等国考察人家的司法鉴定体制。司法部要统管全国所有司法鉴定机构,侦查机关执意要保留司法鉴定机构,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司法厅(局)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在整个司法改革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实,只有司法鉴定才涉及体制改革,其他司法改革只是工作机制的改革,因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

  专家的部分观点得到了霍宪丹局长的认可:“司法鉴定改革不单单是工作机制的问题,它涉及体制改革,是一项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其实,在争论的同时,司法部的工作一直没有停止过。自2000年以来,司法部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一些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譬如《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等。

  霍宪丹介绍说,根据中央《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统一的鉴定主管部门和适用范围;二是统一的准入管理。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主要包括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制度,主要是编制和管理《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供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法人选用;三是统一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司法鉴定的收费办法等内容;四是统一的职业伦理要求和技术标准体系;五是统一的违规处罚管理和统一的管理规范要求。

  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

  “去年新闻媒体评出的十大案件,有三件与司法鉴定直接有关。”霍宪丹说,“譬如佘祥林案,就是一个司法鉴定问题,按照常规,应当对尸体进行鉴定。对一个案件来说,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确认案件事实,二是正确适用法律。而确认案件事实,很多地方离不开司法鉴定。鉴定公正既是司法公正的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霍宪丹给正在构建的司法鉴定新体制下了这样几个定语: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两个法系先进经验,与中国的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改革相适应、相配合、相协调。霍局长还提出了一个新的司法概念——技术公正,用以诠释司法鉴定。

  “解读司法鉴定新体制我们不难发现,这个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体制明显吸收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关于司法鉴定体制中的精华。”北大法学院一位教授对记者说,“譬如,鉴定机构不依附于任何诉讼参与机关,也没有上下级之分,这与英美法系中的鉴定机构中立性相一致。因为鉴定活动隶属于司法或执法部门,容易使鉴定受到司法、执法行为的干扰,降低鉴定结论的公信力。譬如美国,执法机关不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多称为‘犯罪侦查实验室’或‘司法科学实验室’,所有的实验室都是中立的,与各司法机关包括警察局在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而是以委托关系的形式为司法服务,且机构负责派技术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对此,霍宪丹说:“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律师制度不一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对当事人负责,也不对司法机关负责,只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鉴定结果可能是双方当事人都不想要的。”

  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司法鉴定新体制的一个亮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最高法院规定,死刑二审案件中有两种情形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这与美国的“专家证人”比较接近。

  成立司法鉴定管理局

  “去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后,司法部党组研究,成立了一个临时机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部里抽调霍宪丹专职担任负责人,此前霍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长。”司法部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说,“其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今年7月4日就批准司法部成立司法鉴定管理局,司法部8月任命霍宪丹担任首任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所以部里等机构和人选齐备了,才对外宣布。”

  霍宪丹是一位学者型官员。记者在网上检索,发现这位官员发表了许多文章,并有一些著作出版。研究领域除了法学教育,最多的就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管理局主要承担研究提出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负责起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技术管理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司法鉴定的宣传、理论研究和技术合作;指导司法鉴定技术研发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实施工作;承办指导司法鉴定协会的具体工作等十项职责。”霍宪丹对记者说,“司法鉴定管理局的成立,本身就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成果,是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的客观需要。”

  “体制改革要有一个过程,不是一下子就能实现的,多年来形成的思维模式和习惯做法还有很大惯性。”霍宪丹局长说。

  而司法鉴定新体制本身,也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首先是积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改革和修改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健全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因为启动程序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需要全国人大立法解决。”霍宪丹说,“其次是与物价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尽快出台收费办法,对收费的原则、性质、形式、项目、法律援助等进行规范。”

  在司法鉴定管理局的下一步规划中,记者发现,还要在全国建立司法鉴定协会。在对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方面,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司法鉴定人协会的工作,加强司法鉴定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达到行业自律的目的。(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须注名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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