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二审 证人需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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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2:55 北京晨报 | |||||||||
四川出台新规 晨报四川专讯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各地死刑案件二审均要公开开庭审理。在四川省开庭审理死刑二审后,作为死刑案最重要的证据运用及采信一环,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等关键证人的证词至关重要。他们能否出庭作证?对此,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于近日联合出台并施行《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
《意见》要求,死刑案件二审关键证人需出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干扰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有人对证人、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威胁、侮辱、殴打甚至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据悉,《意见》是司法机关首次明确对证人保护问题作出要求。 《意见》规定,为核实真相,如死刑二审时,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并称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阶段有刑讯逼供时,依辩护律师申请,法庭可传唤该案经办民警出庭,就是否对被告与证人口供有被刑讯逼供的嫌疑当庭对质。 《华西都市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