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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信件弄丢一年邻居告他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2:57 重庆晨报

  案情回放

  退休工人老唐和老黄原系邻居,也是好朋友。4年前,老黄不常住旧居了。2003年2月,老黄寄出一封挂号信,但久无回音,便前往邮局查询,结果得知回信早已被老唐代收。老黄专程来到唐某住处索要信件,未果。1年后,老唐才将该信找到,并立即送到老黄手中。

  双方就经济赔偿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为此,老黄还走访了相关部门,产生交通费等损失164元。老黄认为,唐某故意隐藏信件,经多次催要后才交出,已侵犯了自己的通信自由,因此要求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老唐辩称,自己只因一时忘记放信位置,并非故意隐藏和毁弃信件。法院判决

  北碚法院审理认为,从案件查明的事实看,尚不能证明唐某具有主观故意,也未给老黄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但因唐某的过失,致使信件未能及时交给老黄,并造成部分经济损失,唐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唐某无罪,但需赔偿黄某交通费164元。律师点评

  市律协赵一岚律师: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是,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危害后果。同时,还须具备“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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