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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关键词之三:村民自治 新农村建设重要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15:48 小康杂志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是新农村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真正让农民群众当家作主,才能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真正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

  发端于1980年代初期,发展于1980年代,普遍推行于1990年代的村民自治制度,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截至2004年底,中国农村已建立起64.4万个村民委员会。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普遍完成了五至
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 

  村民自治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起来,并且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村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管理村务水平也在不断进步。但毕竟村民自治推行的时间不长,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比如,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就是村委会选举,其中围绕着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如何搞竞选等等都有不同的争论。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外来经商、打工人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候选人还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被选举权来人人参加竞选?如何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实现选民与候选人之间良好的沟通?此外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还涉及到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问题,村“两委”关系问题,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问题、村民自治的推动机制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影响工作的展开。

  1998年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虽然明确规定村党组织是“领导核心”,但村党组织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村委会是一种什么关系,村书记与村主任如何开展工作,都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便出现了“两委”关系不协调、村书记和村主任“顶牛”的现象。有的村党组织负责人把这种“领导核心”简单地理解为“党支部说了算”,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大小事情都要由书记说了算。也有的村委会主任依仗自己是村民投票选出来的,便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为所欲为,不把村党支部放在眼里,讨论决定事情根本不让党支部知道。

  “种好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这是目前村民自治工作中一些地方乡村关系状况的一种真实写照。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要对村民群众负责,其主要任务是把涉及村民利益的一些自治事务办好。但传统习惯,加上乡镇政府所处的强势地位,使得村委会不得不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上,而往往把村民自治的事情放在一边。因为在一些地方,如果民选的村干部对乡镇布置的事情提出质疑,乡镇干部就会给村干部“小鞋”穿,要么把不顺眼的村干部晾在一边,要么分工时不给分配实质性工作,这些被边缘化的村干部多数都会抗争一番,但大多数抗争最后都不了了之,村干部要么接受现实,要么辞职不干。

  当前,党中央把“管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这将为破解村民自治的难题提供良好的机遇和社会环境。在这种背景下,解决“两委”关系、乡村关系将会有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乡村干部将更加注重“民意”,行使权力将更多地注意对村民群众负责,把自己的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两委”关系、乡村关系、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也将在此基础上找到新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总的来说,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需要大智慧,特别需要体制创新和整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   (张志整理)

  《小康》杂志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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