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9:30 法制早报

  □崔 武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中国的法律谚语,来源于《老子》:“天网恢恢,疏而不失”;《魏书·任城王传》:“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意思是:天道公平,作恶就要受惩罚,它看起来似乎很不周密,但最终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时下人们 总爱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来说明违法分子一定会受到惩罚的必然性。这句话在揭示法网的严密性方面无疑具
有劝世意义 ,但细加考究,这句话也暴露了中国人的一种情结:即认为法制是万能的,而忽略了法制在惩罚违法犯罪分子方面的局限性。

  英国诗人申斯通说过:“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 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这句话讽刺了那些以权力干扰司法的不正常现象,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律实施过程 中的尴尬:法制的“天网”是有漏洞的,尤其是特权阶层更容易成为漏网之鱼。

  这种漏洞更多的还表现在: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具有时效性,过时不候,或者说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如我 国的《刑法》、《行政处罚法》、《民法通则》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过期的案件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具有对人的效力的限制性。如我国刑法和刑诉法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 犯罪,不适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还具有证据的限制性。在审判活动中,法律要求以证据作为处理 案件的依据,因为客观事实不一定必然转化为法律证据,法律证据也并不一定就符合客观事实。所以,漏网之鱼和不该进网的 鱼都有。法制对违法行为的惩治还受到立法的限制,任何社会的法律都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法犯罪分子一网 打尽。法制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更受诉讼成本的限制。如果诉讼成本过高,受害人或者司法机关难免自认倒霉,放弃对违法分子 的追诉。

  所谓“疏而不漏”只是一种天真的理想而已。道德的“天网”可以“疏而不漏”,法制却难以做到。为何?盖因道德 是免费品,而法制是“

奢侈品”:需要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撑,也需要权力制衡机制来保证。

  (作者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律师)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