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业骗租案件频发维权遭遇困难(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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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12:03 大河网-大河报 | |||||||||
骗租案件连发维权遭遇困难 核心提示 自从汽车租赁行业在郑州市出现,就因其租用便捷、租价适当而备受欢迎,但时不时出现的骗租案件却让汽车租赁行业处于“阵痛”状态,甚至还发生了因骗租车辆而引发的杀人案件。 令人奇怪的是,屡屡被骗租的汽车租赁公司,并不愿去报案或者打官司,而是满大街地找到被骗租的车辆再偷偷用备用钥匙开回来,其中究竟有何内幕?汽车租赁业又有哪些心
现实状况骗租案件层出不穷 “今年国庆节期间租出去的车都顺顺当当地回来了,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昨天,郑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经理陆浩开玩笑地对记者说,“干我们这一行的,赚多赚少还是其次,车能全部还回来才是最大的幸运。” 据陆浩介绍,去年他们公司就曾两次遭遇租出去的车辆一去不返的尴尬。而今年以来,郑州市仅金水区警方受理的汽车租赁公司反映车辆被骗租的案件就有18起,涉案车辆29辆。防不胜防的骗租事件,已经成为汽车租赁这个公认的朝阳产业发展道路上的一只拦路虎。 9月下旬,金水警方侦破一个系列诈骗汽车租赁公司案,涉案嫌疑人牧某利用租车合同诈骗6家汽车租赁公司,在几个月当中共诈骗轿车10余辆,涉案金额100多万元。可直到案件侦破,警方也只追回8辆赃车,其余的车辆因多方倒卖而无从查找。 金水警方经侦大队副大队长杨红介绍说,自去年8月起,家住管城区十八里河的牧某先后与郑州6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从中租赁了广州本田、现代索纳塔、桑塔纳3000、捷达等10余辆轿车,总价值100多万元。“牧某将车租到手后,就以低价将租来的车辆抵押给他人,从中获取抵押款,”杨红说,“那些抵押来的钱快花完时,他就再去另外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重新租车。” 今年5月19日,郑州市还发生一起因骗租车辆而引发的杀人案件。开封籍犯罪嫌疑人张海峰、张海波经预谋后决定对汽车租赁公司的出租车辆实施抢劫。二人以结婚的名义骗租了一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并要求该公司派一名女司机,公司答应了客户要求。案发当日,女司机窦佳驾驶奔驰轿车前往客户的约定地点中牟县租房处,结果被两名犯罪嫌疑人杀死,车被抢走,后该案被迅速侦破。 抗骗手段悄悄“偷”回自家车辆 上月底,黄河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接到一男子来电,电话中该男子称,他是一家公司的老板,近段时间业务比较忙,想租用一辆轿车。由于自己正在开会,他无法前往汽车租赁公司,所以希望汽车租赁公司能派人把车开到自己居住的酒店。 “当时他所说的酒店是郑州市比较豪华的酒店,另外,出于‘一切为顾客服务’的理念,我们就派人开过去一辆普桑。”该汽车租赁公司经理欣然说。当时,公司员工也像往常一样检查了顾客的身份证、驾驶证和户口本,确认一切都是真实的,同时顾客也交付了5000元押金,并签了合同。 “所以当时办完一切手续后,我们就把车交给了对方。”但租赁期满后,车并没有还回来,汽车租赁公司马上预感到不妙。 “后来,我们按照顾客提供的户口本地址寻找,发现地址是真实的,但就是不见人。”欣然说,因为客户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并没有造假,所以即便报案警方也不能立案,而走诉讼这条路又太复杂,所以公司能做的就是自己想办法找车。据欣然介绍,在寻找了两个多月后,他们终于在客户居住的附近区域找到了租出去的车,因为没有其他办法要回,所以,公司只能用备用钥匙偷偷把车开了回来。 “虽说是自己的车,但由于找不到当时租车的顾客,我们只能这样做贼似的把车给‘偷’了回来。” 欣然这样“偷”回自己车的行为在整个汽车租赁行业并不少见。“据我所知,在我们行业里面大部分公司都碰见过这种借车不还的行为。”欣然说,在汽车租赁行业,大家都会把自己的租车业务叫作“撞大运”。 骗租成因审查简单、押金过低 为什么汽车租赁行业把自己的租赁行为称为“撞大运”? 记者在走访郑州市7家规模大小不一的汽车租赁公司后发现,租车前基本需要这样几种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房产证或户口本(如果户口本拿不出来,有的公司则要求只要能出示单位证明即可),再就是缴纳一定的押金。 “我们一般出租给老客户,如果是新客户,我们在审查完这些证件后,一般会去他家里看一下客户的家庭状况,或者凭他的衣着外貌、言谈举止等衡量他的经济状况。”郑州一家规模一般的汽车租赁公司经理庞先生说,他也知道这种审查方式不是太保险,但在目前现有的条件下,如果想做生意,就只能这样做。 至于说在租车时可否让承租人用房屋产权或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大多数租赁公司都认为缺乏可操作性。“抵押担保手续太麻烦,这一行业的竞争原本就很激烈,那样不等于把客户往门外推吗?” 检查完证件后,就是签合同。“现在汽车租赁行业没有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但彼此借鉴,所以各公司之间的合同大同小异。”庞经理说,合同在一定意义上管用,但如果真要碰上存心骗车的人,合同便形同虚设,“虽然有押金,但这些押金相对于车本身的价值来说,显然是九牛一毛。” 据记者了解,目前郑州市的汽车租赁公司租出去一辆车一般收取3000元~5000元的押金,虽然新车降价的速度比较快,但目前的押金数目与汽车价值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差距,这也令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这个行业。采访中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的经理都说,他们知道一些外地的大型汽车租赁公司主要靠会员制来预防被骗租和保证客源,但目前郑州的汽车租赁公司普遍规模较小,很多公司只有十几辆车,很难效仿外地的做法。 据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透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郑州市共有大小汽车租赁公司数十家,但其中实行正规会员制的公司几乎没有。 维权难题取证困难、诉讼费力 一旦自己的车被骗走,向公安机关报案本应是当务之急,但不少汽车租赁公司的从业人员却并不这么看。“一些骗租人当初登记的是真实证件,我们必须自己拿出证据,证明是遭遇了合同诈骗,而不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否则公安机关就不受理。”陆浩说出了他的看法,“证明被骗租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租车者将车辆抵押或出售给他人的合同,但我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车辆在哪里,就算通过各种途径查到了车辆的下落,要想拿到骗租者与别人签订的合同,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虽然我们很希望公安机关尽快介入,但有了这样的取证难题,我们报案也无济于事。” 至于说拿着当初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去法院起诉对方违约这一维权途径,许多汽车租赁公司表示,由于他们公司规模都不大,打一场官司费时费力,而且取证比较难,退一步说,即使官司胜诉,因为对方很可能早已不知所踪,执行起来还是无从下手,所以他们很少走诉讼解决的道路。很多汽车租赁公司被骗租后,往往是自行设法寻找车辆,一旦找到,便用备用钥匙“偷”回来,如果找不到,最终只能自认倒霉。 “我们现在最急需的是一个信用记录体系!”采访中,几乎所有的汽车租赁公司都发出这样的呼声。陆浩说,他在国外的朋友就经常向他介绍国外汽车租赁行业的情况,“他们有国际通用的个人信用卡,汽车租赁公司的业务重心在于如何方便客户随时随地租车,但我们国内还没有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所以汽车租赁公司大部分的精力都放在了防范租车风险上。”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谈到汽车租赁行业的出路时建议,汽车租赁业可以与金融、保险等行业建立相关的利益链条,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来完善防范风险的体系。 银行措施有望推出“租车通”卡 据记者了解,广东发展银行早在2004年就与广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联手推出了国内首张汽车租赁信用卡——“广发租车通”卡,随后该行又在全国30个城市选择汽车租赁公司以推广该项业务。 “我们现在正积极寻求合作伙伴,估计不久,郑州市场上也会出现‘广发租车通’卡。”广发银行郑州信用卡营销中心的单小姐说,目前,广发银行已经联合裕华汽贸针对有车一族推出了“车主卡”,下一步将考虑为租车一族推出“租车通”。 “我们很期待这种信用卡尽早出现,虽说利用租车信用卡不一定能完全消除骗租事件,但至少可以大大降低这种风险。”郑州顺源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高先生说,一般来说,客户在办信用卡时,银行都会对他的经济状况、个人资料等详细审查,这样的客户如果来租车,从信誉上来讲,汽车租赁公司会比较放心。 保险公司防骗保险暂不开通 通过购买保险来预防风险,早已是汽车租赁公司与其他车辆拥有者的共识。但是对汽车租赁公司来说,目前的车险险种仍不能满足他们防范被客户骗租风险的需要。 “我们的车都上了保险,如果是普通的丢失、损坏,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但如果是被客户骗租不还,保险公司就不负责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经理无奈地表示,“能不能推出一种专门针对我们这些汽车租赁公司的防骗租险种,即使保费适当提高一些,我们也愿意接受。” “汽车租赁公司所说的这种预防骗租的险种在保险行业里面被称为信用保证保险,我们有这个险种,但几乎不开,因为风险太大。”阳光财险河南分公司财险部杨经理说,不要说郑州的保险公司目前没有开通这个险种,全国也几乎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敢试水这个险种,因为风险无法控制。 业内呼吁成立协会定期交流 “郑州汽车租赁行业目前还没有行业协会,以前一般都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把每个租赁公司召集在一起,每年开两三次会议,提醒大家预防被骗等,但这两年会也很少开了。”郑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吴经理说,他很希望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这样的话,大家定期交流一下,不仅能够交换防骗心得,而且能够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骗租案件频发,也给公安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对向骗租犯罪活动提供非法质押、担保等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予以查处,堵塞销赃渠道。”郑州大学的潘老师说,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加强服务职能,比如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行业治安信息资料系统,为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必要的咨询、查询服务,以核实租车人真实身份等。 ▲▲相关链接 私自租车引发诉讼 有车一族的私车,闲置时能否租出去以赚取利润?对此,目前社会各界看法不一,但借助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私家车,后因私家车被骗租而引发的诉讼却不鲜见。 去年6月1日,郑州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郑州市马女士的桑塔纳轿车,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两天,租金为594元。 当日,当着马女士的面,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该车租赁给了彭先生,并与彭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天,租金为660元。后来,车辆随彭先生一去不复返,马女士确认车辆被人骗走,遂向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索赔损失未果。马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18万余元。 而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则认为,马女士在无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对外租赁,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其车辆被骗源于她的非法经营。而且,马女士在租车时,还告诉了姓彭的租车人车辆未安装防盗定位系统等,违反了正常租车程序致使他人将车辆骗走,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女士将车辆交付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应负有妥善保管义务,现该车丢失,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该车丢失距离购买时间为一年,法院酌定折旧率为10%,法院据此判令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马女士经济损失16万余元。 □策划省会新闻部记者李晓敏 刘昌武 文平伟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