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四川旅游条例规定购物点不得直接给导游回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6:1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四川省颁布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将废止现行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旅游局局长张谷表示,《条例》将从景区、游客、导游等各个环节进行规定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但为了保护旅游资源,又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整体转让”。此外,还规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确定旅游接待期间和游客承载力,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黄金周期间,一些热点景区还要公布游客最大限量。

  张谷表示,《条例》大大强化了公共服务职能,如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扶持公民自助式旅游等。《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在3年内不得再提出调高票价的申请,票价调整后的生效时间,不得少于90日。这就意味着如果景区调整票价,不能获得批准后当天就调整。

  为了及时保护旅游者权益,《条例》还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过期商品的,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赔偿,再由旅行社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旅游者在旅游宾馆、饭店提供的服务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游宾馆、饭店应当依法赔偿。

  在旅游纠纷比较频繁出现的购物问题上,强调购物点不得直接给导游回扣。对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可以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在3次以上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本报记者 于婷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