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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发维修基金催款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6:57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王月】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切实维护住宅业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均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存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自追缴工作开展以来,大部分开发建设单位积极配合及时缴纳了相应项目的维修基金,但仍有少数单位至今没有办理缴存手续,为此市国土房管局日前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向未按规定期限到有关部门办理缴存手续的欠缴维修基金的首批企业和项目送达了《原有住宅维修基金催缴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2003年1月1日天津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这项制度的推行得到了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也得到了开发建设单位的积极配合,目前全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归集顺利平稳。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建立切实解决了业主购房的后顾之忧,使广大业主能够放心入住。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批转了《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意见》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起,至2003年1月1日实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形式的住宅,以下简称原有住宅)均应当统一缴存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的2%缴存维修基金。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按照《工程结算单》或在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标准执行。

  《意见》还规定,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基金缴存手续,将维修基金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不得转移给其他任何单位。数额较大的可签订协议分期缴纳。

  原有住宅维修基金追缴工作涉及广大购房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追缴工作涉及项目多、时间跨度大,相关部门将针对追缴清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补充规定和程序,及时就相关政策、补充规定对企业、群众进行解答,对无诚信拒缴维修基金,损害业主利益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曝光,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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