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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4部门要求严查借办二代证搞创收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5:0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李琳)日前,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省政府纠风办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之机搞“创收”。

  据了解,在办理二代身份证过程中,西安市一些派出所与企业合作,违规收取10元照相费,即使个人有照片也要交费,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存在,群众反映强烈。

  通知强调,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等一切搭车收费行为。今后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不再要求群众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需照片,更不允许以此为由向群众收取照相费。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所需经费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安排解决。凡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部门特别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省物价局(029)87312358,省财政厅(029)87635312,省公安厅(029)86166779,省纠风办(029)8558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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