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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9:20 沈阳网-沈阳晚报

  户籍:在城里有房就可落户工资: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社保:大病、工伤、养老全保待遇:子女上学不需另交费

  10月24日,辽宁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从工资条件、社会保障、市民待遇等多个涉及农民工实际利益的方面,出台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省
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

  工资条件:

  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关键词1:工资保证金

  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将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项目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开工手续时,要向有关部门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工资行为,才会返还工资保证金本息。■关键词2:月清月结

  辽宁省将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发放要月清月结或者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关键词3:工资报表

  农民工也将实行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这些用人单位还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工资支付情况。■关键词4:清欠执法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政府要求,各市要及时调整并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力争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相关部门将每季度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关键词5:同工同酬

  今后,农民工将与城镇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省政府要求各市及时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而且要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如果延长农民工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关键词6: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将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并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至今年底,全省各市50%%以上的农民工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后两年分别达60%%、70%%。■关键词7:女工权益

  对于保护女性农民工权益,省政府特别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农民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键词8:就业服务

  辽宁将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逐步建立统一就业制度,各市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本地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关键词9:取消歧视规定

  目前,农民工进城就业仍经常遇到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省政府要求各地对此予以清理。同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其他涉及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审批事项、限制性规定、收费和登记项目一律取消。用人单位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社会保障:

  优先解决工伤大病

  ■关键词10:工伤保险农民工社会保障将被列入各市重要日程,根据紧迫程度,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将优先解决。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为其办理工伤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保险费,建筑企业还要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伤亡而应承担的责任。

  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可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给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程度鉴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农民工可申请劳动仲裁。而且,农民工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这种用人单位不给办理工伤保险的行为。

  ■关键词11:大病医保以往,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障制度,农民工罹患大病只能自己想办法。今后,辽宁省将通过制定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解决这一问题。省政府要求各市,要结合本地农民工数量和医保能力水平,合理确定农民工的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统筹地区,可将农民工作为独立参保人群,单独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农民工人数较少的统筹地区,可按照当地规定的不建个人医疗账户、只建住院费用统筹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住院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要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办法将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键词12:养老保险

  凡是进城务工农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要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的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统筹范围内参保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农民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其个人账户。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合并,按城镇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规定,管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纳入市场化运营,按运营实际收益率所得记入其个人账户。

  中断就业的农民工异地再就业,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的转移办法转移基本养老金关系和个人账户,再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的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农民工在最后一个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由本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含返乡后中断参保的情况),将其参保累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一次性划转到农民工居住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与本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账户合并计算,领取养老待遇。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本金连同利息一次性返还给个人。

  市民待遇:

  城里有房可以落户

  ■关键词13:户籍迁移

  今后,农民工在长期就业和居住的城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所有权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可以将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赡养的老人的户口迁移到就业和居住的城市。

  对农民工中被评为地级市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具有高级技工、技师以上的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住房面积和标准的限制,优先准予落户。

  农民进城务工,到省内其他地区暂住,应依据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应当申领《暂住证》或《居住证》。

  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农民工,在就业、子女上学、报考公务员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关键词14:子女就学

  为解决农民进城务工的后顾之忧,辽宁省将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也将同等享受城市困难家庭子女“两免一补”政策。

  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在教育附加中安排经费改善其办学条件,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所在地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城区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关键词15:住房

  农民工有望改变流动居住状况,在城里拥有自己的住房。按照省政府要求,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

  有条件的城市,要在城乡接合部或相应的区域,为农民工集中建造廉租房和低价房,使农民工能够租得起房、买得起房。

  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房。本报记者郭宏颖实习生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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