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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院对“三0三”特大涉枪案作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4:30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宁10月25日电(记者叶超)青海“三0三”特大涉枪案24日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涉案被告人马泽英、谭振明被判处死刑,张国明、马生辉等5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1995年至2004年间,马泽英、马麒、李智、谭振明等涉案人员分别从巴基斯坦、甘
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等地购买枪支或零部件进行非法交易,共涉及枪支914支、枪支零部件1556件。2005年10月,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泽英、张国明等6名被告没有提出上诉,均表示服判。马麒、李智、谭振明、马乙拉四以在本案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起上诉;马生辉、张洪新、托合提·米吉提、杜成海均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马麒、李智、马乙拉四提出在本案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洪新上诉提出事实不清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上诉人马生辉、托合提·米吉提、杜成海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维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泽英、谭振明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张国明、马生辉、马毛沙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托合提·米吉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对马海林、杜成海、马先录、马成龙判处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改判马麒、李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洪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乙拉四有期徒刑九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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