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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癌症等“问题广告”11月起将被逐出报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22:04 国际在线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 曲志红):如今有一种颇为奇怪的现象:“越是难以治愈的病,越是到处能治”。而造成人们这种错觉的原因,与报刊等各种出版物上接连不断的不实医疗广告有关。今后,所谓医治性病、癌症、艾滋病的广告和含有迷信、色情等不良内容的广告,都将严禁出现在报刊等出版物和印刷品上。

  这一新规定来自于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禁止报刊刊
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

  根据这一《通知》,从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待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施行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通知》还禁止刊载下列内容的广告: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的;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的;介绍赌博技术的;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

  《通知》还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

  此外,《通知》还规定,药品、保健食品、消毒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广告,不得出现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的内容。

  《通知》指出,印刷品广告不得刊载上述几类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非法印刷品广告不得随报刊发行配送。

  据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介绍,自2005年国务院决定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违法广告得到有效遏制。但内容虚假、格调低下的违法广告仍不时出现在各类报刊上,违反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严重影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为此,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出这一《通知》,以期进一步净化报刊广告内容,巩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成果,建立健康、文明、有序的报刊广告新秩序。

  《通知》要求各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发布各类广告,坚决拒绝刊载虚假违法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广告用语文明、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害群众利益。

  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加强对报刊广告、印刷品广告内容的审读、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广告,及时曝光典型案件。

  据记者了解,国家工商总局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察小组,不日将分赴全国十几个省市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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