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个人建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经居委会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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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7:36 潇湘晨报 | |||||||||
长沙出台新规:鼓励城市旧区个人住宅外迁,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 有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个人住宅的市民可得要慎行了!长沙市昨日公布的第101号政府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专门针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修建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今后,长沙市将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鼓励城市旧区个人住宅外迁。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已经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个人住宅建设一般不得超过两层。 建个人住宅须经居委会同意 新办法专门针对城市个人住宅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新修改的《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对涉及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个人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根据要求,今后,长沙市将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鼓励城市旧区个人住宅外迁。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已经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个人住宅建设一般不得超过两层。 如果个人住宅经鉴定为危房,其改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相邻关系无法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的,应当及时组织拆迁或由政府收购。不能及时拆迁或收购的,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办理建设手续。同时,城镇居民个人住宅改、扩建,不得超出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原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本报记者 刘 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