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定8类土地交易权应进入有形市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7:45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0月25日讯 (记者卓上雄) 据将于今年12月施行的《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8类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应当进入有形土地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这8类土地交易情形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
还包括:经政府批准出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处置停缓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院判决或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为实现抵押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同时规定, 6种情形不得进入交易市场: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不清、有争议的;欠缴土地出让金(含超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但未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在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期限内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或其他土地权益的;依法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土地权益,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