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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7:45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0月25日讯 (记者文刚通讯员刘小平) 今天,省交警总队公布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适用于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处理。

  与往年一样,事故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等11项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计算方法也与去年基本一样。但是,计算费用时的5项基本数据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同时,各
项费用的计算也结合实际,规定得更为详细。

  5项基本数据有变

  按照新的标准,5项基本数据变更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24 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004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928 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969.09元/年;职工平均工资14417元/年。5项数据是根据统计部门每年提供的数字,做一次调整。

  医疗费据实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再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往年一样,参照我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25元/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其中住宿费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误工费等均有明确计算方法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丧葬费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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