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大审议绿化条例 鼓励公共建筑屋顶绿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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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9:00 解放日报 | |||||||||
“屋顶绿化”,普通居住房屋是否也要实施?“水泥森林”,是否要从源头规划控制?影响生活的树木,居民能否提出迁移或砍伐申请?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绿化条例(草案)》 ,聚焦城市绿化的新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本市鼓励发展屋顶绿化,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代表们认为,对居住房屋等
许多房地产开发商紧贴公园建起了大量的高层、超高层建筑,在公园周边形成了“水泥森林”,市民对此反映强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管理部门在编制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区域内有公园绿地的,应综合考虑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与公园绿地景观的协调性,并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划定一定范围的规划控制区。《条例(草案)》还对该规划控制区内建筑物的高度、布局等方面作出原则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本市8000多个居住区中有近1500个居住区存在树木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和居住安全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对确实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者居住安全的树木,居民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迁移或者砍伐申请,由市或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迁移或者砍伐。同时,对决定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本着不减少绿化总量的原则,要求居民采取调整绿化结构的形式,补植低矮灌木或者草本植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