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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某区公证处个别公证员有失“公正” 办公证多收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9:57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马述

  近年来,各种民事、经济活动日益增多,公证事业也快速发展。

  哈尔滨市南岗区居民刘女士反映,不久前她在哈尔滨市某区公证处申请公证,险些多交一倍的公证费。更令人遗憾的是,多收费行为被发现后,公证员无理辩解,更让该公证
处的诚信形象大打折扣。

  刘女士是哈尔滨市某校退休教师,老伴前不久去世。房产证需要由亡夫姓名更改为刘女士本人姓名。房产交易部门告诉刘女士,房产证更名前需要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接着刘女士的三个儿女声明放弃对父亲房产的继承权,因此刘女士一人继承全部房产。

  18日,刘女士持房产评估报告(房产评估金额为18万元),在某区公证处表达了申请继承权公证的意愿。该公证处当天让刘女士交纳了总房产评估额2%的公证费,即3600元,并开具一张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账目收据。

  根据公证程序要求,次日刘女士带着自己的三个儿女和两个证人前往该公证处办理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刘女士的亲友偶然发现该公证处收费公示栏上写着:证明财产继承,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对刘女士来说,她的受益额应为9万元,而不是18万元。因此刘女士应交纳1800元公证费,而不是3600元!

  刘女士亲友当即对此提出异议。而受理公证的女公证员是这样解释的:虽然受益额确为9万元,但房产评估报告只写了估价金额18万元,并未把刘女士的受益额写明。因此公证处只能按照房产评估总额的2%收取公证费。她还特别强调,按房产评估总额的2%收取继承权公证费一直是她所在公证处的“惯例”;只有房产评估机构将受益额从房产评估总额中分出,并明确写在房产评估报告里,公证处才能按受益额的2%收取。接着她竟然说,申请人如不相信,可尝试与出具房产评估报告的机构商量商量,看看房产评估机构是否同意在房产评估报告上写明受益额。

  记者了解到,根据事实确定继承人房产受益额是多少,本是公证处的责任。刘女士亲友便与该公证处主任交涉,指出多收了申请人公证费。该公证处主任在自己办公室里没有出来,亦未见其指出前台公证员工作中的失误,而是很快同意退还刘女士多交的公证费1800元。这时另外两位也来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申请人见此情景,急忙上前打听究竟,希望补上“公证申请人消费知识”这一课。刘女士的亲友们说:“如果按房产评估总额的2%收费真是这里的‘惯例’,真不知每年有多少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在这个公证处稀里糊涂多交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刘女士的亲友们希望省(市)司法厅(局)对各公证处的执业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公民、法人的权益和公证机构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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