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流通企业可卖资产抵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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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1:47 江南都市报 | |||||||||
我省出台有关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记者郭宁报道:为使我省流通业真正“血脉畅通”,提高我省流通企业竞争能力,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 省对流通企业的发展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制,改制时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可免征契 税。
我省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制,将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 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 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企业改制时,应对企业的应收款和应付款进行清理。对3年以上的应收款不能收回且符合 坏账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销;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并已取得法律文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予以核销。 企业改制时,国有流通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承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 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在国有流通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 表人、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员工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可用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买或置换国有产( 股)权。 此外,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要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可优先 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