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宴前燃放爆竹伤及路人 新郎被判赔偿2.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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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3:13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临沭10月25日讯 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新郎安排朋友在饭店门前燃放大爆竹,结果将路人张某炸伤。近日,临沭县法院(一审)判处新郎吴某负主要责任,赔偿伤者张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7922.24元。 2006年5月9日晚,刚刚结婚的吴某在临沭县某乡镇饭店宴请亲友。喜宴开始前,吴某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朋友将大爆竹挂在饭店门前路边的树上燃放,燃放过程
张某眼伤后经法医鉴定,右眼眼球正常结构被破坏,构成8级伤残。2006年7月16日,张某诉至临沭县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陪护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8603.2元。 法院审理认为,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行为人燃放爆竹时应预先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如远离公共场所、设置放爆竹的铁桶或提示路人注意等。而本案中,吴某并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作为燃放鞭炮的受益人,吴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成年人张某对于燃放爆竹能够伤害人体能够事先预见,而没有积极躲避,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临沭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吴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5603.2元的70%及精神伤害赔偿金3000元,除去吴某垫付的1500元,吴某应支付张某26422.24元。宣判后,张某、吴某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