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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删除部分法律中"中国"字眼 确保"主体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3:18 国际在线

  核心提示:25日台湾通过首个"去中国化"的"法律修正案",将现行"民法"总则及“施行法""服从中国法律义务"等字眼删除.而"行政院长"苏贞昌对此强调,修正主要为避免与"中国"混淆,确保台湾的"主体性"。

  中新网10月26日电台当局行政主管部门25日通过首个“去中国化”的“法律修正案”,将现行“民法”总则及“施行法”“服从中国法律义务”等字眼删除。而“行政院长”
苏贞昌对此强调,修正主要为避免与“中国”混淆,确保台湾的“主体性”。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据称苏贞昌续推“去中国化”的正名政策,已完成约70、80种行政命令修改,如“中国标准”已改为“国际标准”。但法律的修改牵涉到“立法院”,因此,“法务部”选择较可行的法律先修,因此,昨天院会通过“民法”第一编总则第22条修正案,及“民法”总则“施行法”第12、13条修正草案,将其中的“中国”用词修掉。

  苏贞昌在院会后强调,“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表征。使用与“其它国家”明确区隔的名称,更有凸显“国家地位主张”的国际法意义。

  据了解,台“行政院”推动“去中国化”,要求各部会每季将执行成果报“政院”,不过到目前为止,“国营”事业“中字号”的正名,如“中华航空”、“中钢”、“中油”等进度颇为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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