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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到港受审成悬念 无法律依据亦无法律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3:23 21世纪经济报道

  香港报道

  本报记者 韩瑞芸

  既无法律依据,亦无法律障碍

  10月12日,一封以个人名义发出的《致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公开信》占据了香港某报整一个头版。

  此信由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策组非全职顾问刘梦熊写就,他呼吁香港60位立法会议员提出动议,“敦促香港特区政府尽快和中央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展开磋商,以争取引渡周正毅为突破口,建立两地金融市场监管对接司法合作的有效机制和运作模式”。

  公开信见报后第11天,10月23日,香港廉政公署再次对周正毅发出通缉令。

  此时,前“上海首富”、上海地产董事局主席周正毅已在内地刑满出狱100多天。而据香港当地人士透露,目前并无迹象表明,廉署与内地相关部门就“引渡”周一事作过正式协商。

  2005年9月,廉署曾通缉周正毅,但因周在内地刑期未满而无下文。舆论颇为关注,在香港犯罪的周正毅,会否因为内地与香港并无引渡条约而陷入僵局?香港方面通缉周正毅是否有效?

  10月25日,北京康达律师所律师高子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周正毅的情况不能适用“引渡”概念,也不能说是“移送管辖”,而应该称为司法协作——一国之内不同地区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协作。

  高子程说,管辖是在同一个司法体系下不同机关的管理,而引渡是不同司法体系下国与国之间的管理。香港特区隶属中国,“引渡”概念并不成立。

  值得关注的是,以周正毅为例的犯罪嫌疑人,究竟该以何种方式到香港或澳门接受审查,仍然是法律和政策的空白点。刘梦熊的公开信,正是针对这个问题而发。

  对此,高子程认为,“让周正毅到香港去受审,第一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没有法律障碍。”

  一方面,目前并没有法律条款或某项政策可以作为周正毅去香港受审的依据。另一方面,目前也并无限制性的法律规定,大陆公民不可以接受香港司法机关的刑事调查,不能够到香港接受审判。再者,从经济秩序和法治的角度来看,无论是香港的经济秩序还是内地的经济秩序都是中国的经济秩序,都应该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扰乱香港或内地经济秩序的犯罪嫌疑人,都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追究。

  因此,高子程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周正毅去香港受审一事只要内地相应的司法机关同意便可。作为国际反腐败条约的积极参与者,内地司法机关放行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另外,从周正毅一方来看,律师也可以设置一些法律障碍。首先,尽可能使周不去接受审查;第二,尽可能地拖延时间,而理由可以是法律层面的、政策层面的、是否有罪乃至健康问题等等。“但律师只负责提出理由,是否被接受则还要看相关的司法机关。”高说。

  即使港方无法令周到港受审,高子程认为,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内地也仍然可以对其在香港所犯罪行进行司法审查。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并无先例,法律相关规定也较原则性。若真要实施,必须先行制定相关法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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