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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警示标志出事只赔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4:37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通讯员滕晓丽)物业工作人员侯某下井作业时,未在井边设置警示标志,刘某驾车经过时将其轧伤,侯某因此将刘某告上法庭。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双方责任均摊。

  2006年3月24日下午,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物业管理部员工侯先生在检查完自来水井的水表后,从自来水井内出来,正好赶上润汇公司司机刘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由北向西右转行
驶,车辆的左前轮将侯先生轧伤。经海淀交通支队调查,无法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先生应在井旁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防事故发生。而刘先生作为司机对路面情况负有注意义务,因此对事故也应承担50%的责任,并应由润汇公司承担,赔偿1.3万余元。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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