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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有法可依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0:57 东南快报

  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事故的,如学校未履行告知义务,学校应承担责任;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事故的,如学校无过错,学校则不承担责任。

  昨日,《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在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该条例的通过,将为福州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撑起更有力的保护伞。

  安全防范

  健全校内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各中小学校应定期对校舍、校车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卫生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的卫生防疫和食堂,食品,饮用水,游泳池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应实行门卫制度,并配备保安人员,校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学校区域内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加强学校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巡逻。

  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生命教育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

  学校举办者还应为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但不得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告知义务

  条例明确了学校应尽的告知义务

  学校应将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而学校未给予及时救助的,学校也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些都将有力保障学生们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责任承担

  按照有无过错和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舍、场地、教育教学用具、生活设施、有关设备、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使用标准的;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中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方式伤害学生的;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发生教职工伤害学生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的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记者 曾静婕 实习生 张正娟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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