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机停电不是致命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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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2:21 海峡都市报 | |||||||||
N栏目主持 张林 林哲森 主持人:老人在医院治疗时,呼吸机3次出现停电事故。事后不久,老人就离开了人世。老人家属认为,医院对老人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对簿公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呼吸机停电只是医院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并不是导致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一审法院也因此判医院不承担责任(详见本报10月25日A8版)。老人的死,医院有责任吗?让我们
读者意见 鼓楼区张先生、手机尾数9020的读者:既然老人家属和院方申请了鉴定,并由省市两级医疗鉴定机构出具了权威的鉴定结论,那么,家属、医院、法院三方都应按照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来看待这件事。若是做了鉴定,而不相信鉴定结论,那还要鉴定何用? 手机尾数5851、5488的读者:老人在看病过程中,呼吸机3次停电,医院如果不要负责的话,患者生命如何保障?以后谁还敢在医院看病?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场所,理应有一套备用电源,一次停电就已经很少见了,何况两天之内三次停电。因此,医院对老人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官说法 老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经福州市及福建省两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老人在使用呼吸机的过程中出现3次停电事故与老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因此,老人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主持人: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含如下四个因素: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案中,根据权威鉴定结论显示,医院医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呼吸机停电导致老人的去世。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无须承担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