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刑事被害人可申请法院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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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2:21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阮友直 通讯员 邱何娟 陈永华 本报讯 为保障经济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基本生活,昨日,福州市中院出台了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成立了福州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4类刑事被害人可获得2万元以下的救助。
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受害人,即可向该院申请司法救助: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的;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死亡,依靠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的。 | |||||||||